咸阳协和职业学校办学章程

2024-10-15 10:31:00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 条(总则)       为依法规范咸阳协和职业学校(以下简 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 

 学校的名称是:   咸阳协和职业学校 简称是:  协和职校;英文名称是: xian yang union vocational school  。

 第三条(学校住所、办学地址)  

 学校的法人住所是 :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院内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院内。               

第四条(学校性质)学校于1994年由咸阳市教育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 。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 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管理机关)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市行政审批局 ,业务主管机关是: 咸阳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咸阳市民政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举办者姓名/名称) 

学校的举办者是: 王旭东 ,出资 : 20万元。

第八条(举办者权利)

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民办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对理事会成员任免增补。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举办者义务)

民办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十条(规模、层次、类型)

(一)办学层次 中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规模 中职教育1200人。

(三)办学形式 中职教育为全日制。

(四)招生对象  中职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

(五)招生范围  咸阳市所属各县及周边部分市县。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党组织的建立及隶属关系) 

建立中国共产 党  咸阳协和职业 学校支部委员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中共咸阳市秦都区教育局党委    。

第十二条(党组织定位) 

中国共产党咸阳协和职业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 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 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党组织职权)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学校党总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和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 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党组织机构设置)

学校党支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学校党支部上级委派书记1名(陈萌),支部设立书记1名(贾武军),组织委员1名(张娜),宣传委员1名(高莉)。

第十七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支部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 度;强化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工会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党委领导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 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纪律检查监督)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作保障)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群众团体)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决策机构的形式与构成)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7人(王旭东 井郭涛  莫尚选  马俊杰  刘百侠  魏英  王旭红),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条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决策机构成员)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决策机构职权)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决策机构负责人职权)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决策机构会议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需有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 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决策机构会议的通知)

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 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条(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或经举办者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产生、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决策机构决议)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 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校长) 

民办学校校长由理事会 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 5  年,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校长职权)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监督机构设置) 

学校设立监事会3人(高莉  王宝莲 贾武军)推选1名监事长由高莉担任。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 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或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 职情况,当理事会或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八条(内设机构) 

学校设有校长办公室、综合办、教务处、政教处、招办、学籍资助科和财务室。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质量保障体系)

(一)全方位的教学运行管理制度

为保证教学的质量,在总结多年实验教学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教学运行管理制度,成为中心实施、指导、监控、考核教学的主要依据。

1、教学工作的指导、监控和考核由教学指导组负责,成员由教务处负责人、各组组长和特聘的兼职教师组成,其工作依据为各项管理规定。

2、教学计划的制定修改、教学内容的选择调整、教学任务的安排均由教学指导组负责进行。

3、为确保教学过程的规范,每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人手一册,认真遵照执行。

(二)教学督导制度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学校、学科、教师同行四级教学督导制度。

一是强化督导队伍建设。督导组成员全部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责任心强,治学严谨,学术和教学水平兼备,作风正派,刚从教学科研一线退休的老教授组成。

二是完善督导工作制度。建立随机听课、课堂点评、集中评价制度,使集中督导常态化,及时发现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汇总解决。

三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督导组通过听课、与师生交谈,将收集到的大量信息包括师生的意见建议等,及时反馈给质量管理部门。

四是确立学生导学制度。督导组不仅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督导,同时也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健康成长。

五是扩大督导工作范围。督导组除进行一般性的教学检查和指导外,还针对教学过程中某些教学环节的薄弱之处,实施专项督导。如,实施对教师的实验教案检查,针对实验前、中、后三个环节的教学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等。每次专项检查都要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供决策部门或职能部门参考。

六是及时宣传推广督导。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对督导组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和听课记录等进行交流或研讨,对好的教学经验及时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

第四十条(安全管理)

(一)学校坚持“走动式治理”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对学校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要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逐项对照,重点部位重点检查。

(三)检查时要做好专用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题目提出整改要求,学校拿出整改措施,重大题目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责任。

(四)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各部分责任目标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内容纳入班级、班主任年终工作考核。因工作失职导致本部分、本班出现安全事故,将不得参加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评选,还会影响到责任人的绩效工资,同时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安全检查工作列进岗位目标责任制,假如因安全检查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题目,实行责任追究,一票否决。


第六章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 一 条(教师聘任)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二条(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 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 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健全申诉机制)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政教处设立办公室。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政教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三)学生对学院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 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五条(办学经费)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 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收费管理)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 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 个月以内核退 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 个月以内核退 85%的学费、住宿费,1 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 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 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 20%;超过第2学期3 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七条(会计核算)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出纳。

第四十八条(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四十九条(资产登记)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 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

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 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学校分立合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 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变更)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校理事会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

第五十六条(终止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师生安置)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剩余财产处置)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九条(注销登记)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章程修改提出)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在举办者同意下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 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一条(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二条(章程修改备案或核准)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章程的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四条(章程的解释权)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咸阳协和职业学校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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